三名义兵首领坐在同一张案前。
第一人带来祖辈抗倭的战功传说,第二人捧着族谱和地方士绅联名,第三人拿出汉阳南门的救火功簿。
三个人都要全罗义兵总指挥权。
“我家三代抗倭。”
“全罗七县粮道都听我们调度。”
“南门是我们先开的,人也是我们先救的。”
审查员没有给祖辈传说排座次。
哪一日、哪一地、带多少人、做过什么、谁能见证,所有战功拆开核。族谱只证明亲属关系,士绅联名只证明这些人愿意支持,汉阳功簿则能对上具体救出人数和火道记录。
最响的一份忠义,没有自动变成军令权。
就在争执时,山村急报接连送到。
十几个村子收到同样的消息:大夏即将收走田地,未交军粮者按通敌论处。当地豪强以保田为名,提前征粮,几股日军残部则把火枪和火药卖给征粮队,借混乱藏进山地。
假消息的落款各不相同。
调查员把消息传播路径画到村图上。
最先出现的不是纸,而是一名跑村货郎的口信。他说在县城听王廷书吏宣讲,书吏却否认见过他。第二天,豪强粮店才印出带假私印的木牌;第三天,山地出现日军残部散发的传单。
三种消息内容相近,来源却未必同一。
货郎可能听错,也可能收钱传话。粮店明确借消息收粮。日军残部则利用已经形成的恐慌招人。若一开始写成日军一手策划,就会替本地豪强和主动传播者遮掉责任。
调查员先查谁在什么时间听见、谁加了“未交粮按通敌论处”、谁拿消息实际征粮。每次转述增加的词分别标出。
一名里正承认,原口信只有大夏将复核田册。他为了催粮,自己添了“先收田”。豪强后来又把复核改成没收。
假讯不是从一张纸里完整长出来的。
它在每一个能获利的人手中被加重了一层。
有的盖义兵私印,有的写王廷口谕,还有的只是口头传递。百姓分不清真假,只能向所有持枪者交粮。
一座村庄在十日内交了三次。
第一次给自称义兵的队伍,第二次给豪强护院,第三次被日军残部抢走。粮簿上三笔都可能被写成向敌供给,也都可能只是为了不让家人挨刀。
“谁给日军粮,先抓谁。”强硬派说。
调查官先问家属是否被扣、粮运到哪里、谁从中得利。
第一户交粮时,儿子被日军抓在村口。第二户以粮换得豪强出具的保田木牌。第三户主动替残部带路,事后分到两支枪和一袋盐。
同样一笔供粮,背后的强迫、求生和获利并不相同。
三本粮簿随后被放到一处。
村中簿记的是每户交出多少,义兵簿只记总收,豪强粮店账则把同日进粮拆成购买与保田费。日军残部没有正式账,只在缴获的布条上记村名和袋数。
四份记录的单位还不同。
村里按斗,义兵按袋,粮店按石,布条只画短线。审计员先实测袋重,再把换算误差留出范围,不拿一个精确总数掩盖量器差。
第一户在村簿交五斗,义兵总账无法对应个人。第二户的保田木牌能对上粮店一石,却不知道一石里是否包括邻户合交。第三户分得盐和枪,实物与主动获利可以相互印证。
供粮账因此只负责证明粮流发生过。
是否被迫,要看扣人、威胁和拒绝空间;是否协助,要看带路、传讯和持续次数;是否获利,要看分赃、特权和后续行为。
一个总粮数无法替这些问题回答。
三名义兵首领的队伍也被查。
第一名首领的祖辈传说能在旧碑上找到,却与眼下队伍无直接关系。他本人最近一次战斗只守过一个渡口,既无败绩,也没有宣称的斩敌百人。
第二名首领确实掌握七县粮道,但所谓听他调度,有三县只是被迫交过一次粮。粮道能力与地方支配混在一起,正是需要监督的风险。
朴成烈的救火功最实。他亲自开过火道,也救出守仓人。正因为功簿可核,调查员没有接受一句“有此功便不会侵扰”。
审查表把祖辈名望、本人战功、现有组织力和侵扰申诉分开。
三名首领第一次发现,总指挥权不再是比谁能把所有优点说成同一种忠诚。
救火功簿最完整的朴成烈部,在全罗三村收过重复粮。第一次有王廷旧令,第二次称追敌急需,第三次没有任何凭条,只留下首领族侄的口信。
朴成烈拍案而起。
“我在汉阳救过两仓,难道会贪几袋粮?”
“救仓是功,重复征粮另查。”
“没有我,村子早被日军烧了。”
“所以你的战功不抹。也不能拿战功替族侄领走的粮结账。”
义兵内部第一次公开撕裂。
有人认为查战功首领是在帮日军,有人则趁机把旧怨全翻出来。一夜之间,审查桌收到上百个名字,许多只有一句“素来可疑”。
调查官没有先挂人名。
他在各村贴出分类标准。
是否持续参与军事行动,粮去了哪里,有无纵火、抓人、带路,是否受胁迫,是否主动获利,事后是否继续协助。每项都要写时地和可核来源。
标准先挂,名字后核。
分类榜公布后,第一批争议来自“持续”二字。
有人替日军带过一次路,是被刀架着;有人带过三次,每次都收钱;还有人第一次受迫,后来主动借日军报复邻村。调查员按每一段时间拆开,不用第一次被迫洗掉后续选择,也不用后续获利反推最初必然自愿。
“观望”也不是无罪或有罪的固定栏。
一名豪强拒绝给义兵粮,也拒绝给日军粮,闭门自守,没有伤人。另一人表面不站队,却暗中把双方价格抬高,从战争中获利。两者都可叫观望,实际行为不同。
分类榜因此写的是判断问题,不是给所有人预备四只永不变化的箱子。
居民可以补充新材料,被分类者也可申辩。结论随证据改变,但每次改变要留下原因。
任何人都可匿名提交线索。匿名只触发复查,不足以定罪。实名申诉给收件回执,举报人可申请转移住处;拒绝公开姓名也不等于线索作废。
假消息很快被追到一处粮店。
粮店掌柜承认替豪强印过“保田木牌”,说只是求自保。账上却记着每收一石粮,他都抽一成。另一页又有日军残部购买火药的记录,付款人名字被刮去。
掌柜既可能受威胁,也确实获利。
调查没有用其中一项抹掉另一项。
被扣家属的村民拿出日军写的期限条,先获保护和临时粮。主动带路并分赃者进入重点核查。只交过一次粮、没有其他行为材料的家庭,不因供粮账出现便被整户扣押。
保护不是把一家人关进军营。
有人愿意转移,有人怕离村后田屋被占。军中便设夜间巡护、秘密联络和临时安置三种选择,由本人决定。选择留村者仍可能受报复,官署不能假装登记后便绝对安全。
第二夜,一名匿名举报人的粮仓被烧。
没人看见纵火者,只有门外一串陌生脚印。强硬派说这是日军报复,豪强则说举报人自烧骗粮。调查只封火点、查油料和近期威胁,不凭受害身份指定凶手。
举报人先领七日救急粮,回执不写谁纵火。火灾与原举报分案,却把证人保护不足记进制度成本。
豪强护院中也有人倒戈提供账册。
他曾参与征粮,却说第三次开始便知道保田消息是假的。审查员收下账册,也登记他此前做过什么,不许用交账换取一笔勾销。
义兵协同权限随后重排。
补给权限被拆成领粮、保管、分发三步。
过去首领一人签字便能领整队粮。现在军仓只按已核人数发到队,分发须留个人或小组回执,剩余粮次日复报。不会写字者可用见证和实物标记,不能因为识字少便由首领代签全部。
通信权限也分层。
能报告敌情,不等于能代表大夏发布征粮令。只有带核验码的书面命令可以调用村粮,口信只能请求村民自愿协助。假讯中最常被冒用的“王廷口谕”不再单独生效。
朴成烈部因救火与追击记录获得协同资格,却失去独立征粮权。第二名首领能调驮队,只能为具体行动服务,不得借粮道控制其他义兵。
权限随行为给出,也可因新证据暂停。
能对上具体战功、补给账和村民见证的队伍,获得有限粮饷与通信支持。账目不清者暂停独立征粮。收到多项侵扰申诉者不能以忠义名号绕过复核。
大夏没有把所有义兵收编。
愿合作的可以按具体行动协同,不愿受编制的仍可保留本地防卫,但不得冒用大夏命令征粮。任何队伍想调用军仓、火器或通信,都要交前次行动记录。
这套规则很快见效。
一支原本被列为可疑的山地小队交出日军残部藏枪点,材料经两名村民和实物核对后,获得守村弹药。另一支名望很高的队伍拒绝交粮簿,只保留自卫,不得进入联合行动。
有人选择退出协同。
规则没有强迫所有义兵交出武器和首领,只明确退出者不能继续领取大夏军粮、冒用旗号。若其后仍护村有功,可以提交材料;若侵扰百姓,同样查。
部分合作因此真实,整体收编却没有发生。
大夏得到的是几条能核的山路和有限队伍,不是全罗民心已经归一的漂亮战报。
两支小队交回多征粮,换取继续护村资格。几名被迫替日军搬粮的人获得申辩,提供了残部藏身路线。豪强与日军混杂的山地网络开始分开。
反咬也随之而来。
朴成烈的强硬部下指责大夏拿文书拖延清算,另一名豪强首领则煽动百姓,说匿名申诉会让仇家随意诬告。有人夜里砸毁分类榜,第二日又贴出一张“必斩名单”。
三名首领各自送来一份名单。
名单来源也各不相同。
一份由各村头人报上,很多名字只写某家二郎,重名极多。一份从粮店账抄来,把所有交易者都列成协从。第三份来自义兵私讯,夹着“性情奸滑”“素与我不睦”等无法核行为的评语。
审查员给每个名字加来源栏,不急着合并。
同名只有父名、住址和行为相合才并作一人。已死者标死亡材料,失踪者标最后见闻。没有具体行为的评语保留原文,却不送入审判指控。
三份名单不是三重证明。若它们都抄自同一家粮店,重复出现也仍只有一个来源。
第一份四十七人,第二份六十二人,第三份三十九人。三份名单互有重名,也互相把对方亲族列在前面。
一名早已死亡的粮商出现两次,一名在汉阳救火受伤的义兵也被写成日军内应。还有两户只是因为地界旧讼,被整家列入。
强硬派要求把名单送去釜山公开示众。
“民心要看见血。”
审查员把三份原件封存,另做对向抄录。
“民心也要知道,谁把私仇塞进了公审。”
名单被送往郑成功案前。
随名单一起送去的,还有供粮对向账、匿名申诉、火场材料和三名首领各自的征粮记录。
釜山审判席尚未开门,要求必斩的喊声已经从城外传进来。